國家稅務總局通化市稅務局關于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通化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7-05
根據(jù)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市、縣兩級稅務機構將逐步分級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內(nèi)容基礎上,現(xiàn)就我市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持有的加蓋原國稅機關印章的發(fā)票領用簿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xù)有效。
二、納稅人已在原國稅、地稅機關采集的實名辦稅信息,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xù)有效。未采集實名辦稅信息的納稅人到新稅務機構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應采集實名辦稅信息。
三、納稅人與原國稅、地稅機關及商業(yè)銀行簽訂的委托繳稅三方協(xié)議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xù)有效。
四、原國稅、地稅機關與代征人簽訂的委托代征協(xié)議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仍在有效期內(nèi)的繼續(xù)有效,代征人依據(jù)原協(xié)議代征稅款。
五、原通化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通化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通化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通化市地方稅務局駐通鋼稅務局、通化市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中心(辦理直屬機構主管納稅人涉稅業(yè)務)在新稅收機構掛牌后以國家稅務總局通化市稅務局名稱對外執(zhí)法,暫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通化市稅務局稅收業(yè)務印章。
六、原通化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通化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為國家稅務總局通化市稅務局稽查局。
七、國家稅務總局通化市稅務局掛牌至縣(市、區(qū))稅務局掛牌期間,稅收征管信息系統(tǒng)出具的部分表證單書的正文仍可能出現(xiàn)“國稅”“地稅”字樣,經(jīng)梳理,此類表證單書有如下20個,此類表證單書具有合法性。
序號表證單書編號表證單書名稱1A01068《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告表》2A05002《非居民企業(yè)匯總申報企業(yè)所得稅證明》3A05031《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4A05053《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5A05058《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6A0506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7A05065《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8A06476《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9A06479《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10A07026《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11A07036《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收入退還書》12A07095《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13A0710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銀行經(jīng)收專用)》14A08058《來料加工免稅證明》15A08075《未申報出口退(免)信息明細表》16A12068《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17A12069《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18A12070《收繳、停止發(fā)售發(fā)票決定書》19A13048《稅務事項告知書》20A13108《印有本單位名稱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印制通知書》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通化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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