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精神,現就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繳納的相關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我市稅務部門管轄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實行按季申報。
在上年度已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yè),本年度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本年度新辦企業(yè),屬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yè)所得稅。
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免于零申報。
三、對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tǒng)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xù),實行以繳代報。
本公告第一條所稱按季申報,申報期為每年度的1、4、7、10月份,第二條、第三條從2018年7月份開始執(zhí)行。本公告實行以后第一次按季申報時間為2018年7月份!顿裰菔械胤蕉悇站株P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解讀
一、公告制定背景
按照《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要求,為優(yōu)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精神,結合我市金稅三期應用實際,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ㄒ唬⿲υ鲋刀愋∫(guī)模納稅人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實行按季申報,由稅務系統(tǒng)征管軟件按年度自動調整申報期。
。ǘ┟鞔_小型微利企業(yè)按季申報方式。分兩種情況:一是在2017年度已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yè),2018年度繼續(xù)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yè)所得稅。二是2018年度新辦企業(yè),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納稅人信息,屬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yè)所得稅。
。ㄈ┮(guī)定納稅人在稅務部門進行增值稅、消費稅零申報的同時,通過金稅三期系統(tǒng)自動實現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零申報。
。ㄋ模┟鞔_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的申報方式。對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tǒng)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xù),實行以繳代報。
三、執(zhí)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所稱按季申報,申報期為每年度的1、4、7、10月份,第二條、第三條從2018年7月份開始執(zhí)行。本公告實行以后第一次按季申報時間為2018年7月份!顿裰菔械胤蕉悇站株P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