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銀行短期理財產(chǎn)品會計分錄怎么寫?
公司基本帳戶購買的銀行理財產(chǎn)品,按新會計準則的帳務處理:
一、購買理財產(chǎn)品時賬務處理
1、購買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成本
貸:銀行存款
2、確認收益時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3、返還本金、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含利息)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成本
應收利息
一、根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企業(yè)如果適用新會計準則,所述理財產(chǎn)品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核算,持有期間的利息通過“投資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科目即可。
二、如果企業(yè)仍適用原會計制度,所述理財產(chǎn)品通過“短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期間收到的利息,作為沖減投資成本處理。收回時,收到金額與賬面價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計入應收項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額,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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