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州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民政廳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黔財稅[2020]33號 2020-06-15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7號)精神,現(xiàn)就全省開展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yè)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慈善事業(y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yè)范圍的規(guī)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guī)定。 三、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執(zhí)行。 四、在全省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tǒng)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 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符合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guī)定的條件。 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2.以發(fā)展公益事業(yè)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全部資產(chǎn)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4.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yè); 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chǎn)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6.不經(jīng)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yè)務; 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chǎn)的分配。 (二)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jīng)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chǎn)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jīng)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總收入。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chǎn)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計算該比 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chǎn)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末凈資產(chǎn)。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六)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七)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范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通知》(民發(fā)〔2016〕189號)關于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要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各級民政部門對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要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及評估等工作。各市(州)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于每年10月底前將所轄縣(市、區(qū))及本級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建議名單進行審核匯總后報省民政廳。由省民政廳審核匯總省本級及各地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社會組織建議名單(見附件1.貴州省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審核匯總名單,2.貴州省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審核匯總名單),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初步意見。根據(jù)省民政廳初步意見,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省民政廳對照本公告相關規(guī)定,聯(lián)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fā)布公告。 (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設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三)每年年底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民政廳按權限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fā)布工作,并按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效期為三年。 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fā)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fā)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未按本公告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 (二)最近一個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 (三)最近一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后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五)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七)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 八、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后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違反規(guī)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chǎn)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二)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guī)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chǎn)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 九、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二)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十、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民政廳核實相關信息后,及時向社會發(fā)布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fā)布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財政廳監(jiān)(印)制的公益事業(yè)捐贈票據(jù),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yè)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jù)備查。 十二、公益性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人,在該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guī)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貴州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民政廳 2020年6月12日 。ù思_發(fā)布) |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wǎng)(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