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撤訴
2018-09-14 09:46 來源:中國會計網
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撤銷已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程序。撤訴要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經法院審查同意撤訴后,訴訟活動即告終止,原則上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對同一事實或標的提起同樣的訴訟。撤訴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一,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程序。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撤訴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以下情況發(fā)生時不得撤訴:
(1)二審法院認定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必須加以糾正,或者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時,不得撤訴;
(2)一審中的原告、被告同時或先后上訴,為了維護另一方當事人的上訴權力,不能因一方當事人申請撤訴而終止訴訟;
(3)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處于明顯敗訴時,如果同意上訴人撤訴,將會侵害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此時,二審法院不得同意上訴人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