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來源于本國境外的所得征收
個人所得稅時稅務上的處理方法。按照國際慣例,一國政府通常對本國居民來源于本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
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具體計算時采用分國分項法,即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應區(qū)分不同國家(地區(qū))和不同的應稅項目,依照我國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同一個國家(地區(qū))不同應稅項目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地區(qū))的扣除限額。
(1)如果該扣除限額超過納稅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qū))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那么納稅人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
(2)如果納稅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qū))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扣除限額,那么超過的部分不能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進行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地區(qū))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還對個人境外所得納稅作了以下特殊的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