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稅
2018-11-16 11:57 來源:中國會計網
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為征稅對象、按照其價值或租價征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guī)定全國統(tǒng)一征收房產稅、地產稅兩個稅種。同年6月調整稅收,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1973年全國試行工商稅后,規(guī)定實行工商稅的納稅人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并入工商稅內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只對房地產管理部門,有房地產的個人和外國僑民征收。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時,確定恢復這個稅種?紤]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將城市房地產稅分設為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并分別制定條例。1986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于當年10月起施行;1988年國務院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于當年11月起施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要求,1994年稅制改革將上述兩個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按照《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繳!稐l例》還規(guī)定,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征。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的,可依標準房地價合并按年計征。《條例》還規(guī)定,依房價按年計征的房產稅,稅率為1%;依地價按年計征的地產稅,稅率為1.5%;依房地價合并按年計征的房地產稅,稅率為1.5%;依房地租價計征的房地產稅,稅率為1.5%。1953年稅制修正時改為:從價按年計征的房產稅,稅率為1.2%;從價按年計征的地產稅,稅率為1.8%;從價合并按年計征的房地產稅,稅率為1.8%;從祖計征的房地產稅,稅率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