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課稅
2018-12-19 11:28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亦稱“資源稅”,是按課稅對象分類的一個大類。指以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的總稱。根據(jù)對資源含義的不同解釋,資源稅可分為廣義資源稅和狹義資源稅兩類。廣義的資源概念,是指用于生產過程中的任何原動力,包括四類資源、即自然資源、文化資源、環(huán)境資源和人力資源。從另一個角度看,是指構成社會生產力的三大要素,即勞動力、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對廣義的資源課稅即為廣義資源稅。狹義的資源概念,一般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質財富,即自然界中沒有經過加工而以現(xiàn)成形式存在的一切天然物質財富,包括地下資源、地上資源和空間資源。課稅對象只限自然資源的,稱為狹義資源稅。
根據(jù)課稅目的的不同,可將資源稅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一般資源稅是指國家對使用、開采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依所有權征收的稅,主要體現(xiàn)在對資源的有償使用。級差資源稅是指國家對開發(fā)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于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其目的主要是調節(jié)級差收入,促進公平競爭。對資源課稅一般采用從量等額征收、從量差額征收、從價定率征收、從利征收等4種計稅標準。
我國對資源占用課稅歷史悠久。公元前8世紀以后春秋時期的官山海可以說是資源稅的萌芽。戰(zhàn)國時期的鐵稅、唐代對開采銀、錫的征稅、清代的礦稅等,都具有資源課稅的性質。國外一般將土地、礦藏等列入資源課稅的范圍。我國歷代王朝和政府均對資源如礦業(yè)資源、鹽業(yè)資源等實行課稅,并成為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繼續(xù)征收鹽稅。目前,我國現(xiàn)行稅制中在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2個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