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和發(fā)布稅務行政管理
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是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從其性質來看:(1)稅務抽象行政行為只能由稅務機關依法進行,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無權實施;(2)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是對將來不特定的稅收事項作一般的、抽象的規(guī)定,而不是當前的特定的事件作具體處理;(3)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是對法律的解釋和補充,不得與稅收法律或其他法律相抵觸,否則即失去法律效力;(4)稅務抽象行政行為屬于要式行政行為,應以書面形式表達,并經法定代表人簽署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