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在特定地域內發(fā)生的效力。由一個主權國家制定的稅法,必然適用于該國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但是也有一些稅法的效力并不及于該國的全部領域。我國稅法空間效力的差別主要包括:(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
法規(gu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行政規(guī)章,在全國范圍內生效。(2)屬于普通法性質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中的特別規(guī)定,具有特別法性質的稅收法規(guī)以及地方性稅收法規(guī),只適用于特定的地區(qū),如經濟特區(qū)。(3)某些稅法盡管從總體上講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有效,但并不排除出于某種特殊需要或考慮,在個別區(qū)域不發(fā)生效力,如保稅區(qū)。此外,在一定的條件下,稅法的空間效力也可能突破國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產生域外效力。例如,對境外居住或設立的來自于我國所得的外國公民和法人,我國稅法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