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2019-01-03 10:15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實體稅法的適用以稅收債務發(fā)生有效的舊稅法為準,程序稅法的適用以稅收債務發(fā)生后生效的新稅法為準。這一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實體具備溯及力,新稅法與舊稅法的界限仍是新稅法的實施日期,在此之前發(fā)生的納稅義務,當時有效的舊稅法仍具支配力;二是程序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即對于一項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前發(fā)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后進入稅款征收程序的,原則上新稅法具有約束力。此原則的適用僅限于一項納稅義務的發(fā)生與征收跨越新程序新法與舊程序稅法交替時期的特殊情況,而不是說新的程序稅法普遍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