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tǒng)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xiàn)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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