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的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yè)在進行2015年第四季度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時,查賬征收企業(yè)應按《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的全年累計所得,分不同情形填報附表3《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第2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yè)”(以下稱“本行”)的累計和本期減免所得稅額(包括減低稅率和減半征稅所減免的稅額)。
“累計金額”列的填報按規(guī)定計算方式計算的減免稅額,“本期金額”由此次申報累計金額-上次申報累計金額計算得出。
1.全年應稅所得≤20萬元的企業(yè)
將累計應稅所得×15%的積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同時,該金額填入第3行“其中:減半征收”的“累計金額”欄。
2.新政施行日后成立,全年應稅所得≤30萬元的企業(yè)
將累計應稅所得×15%的積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同時,該金額填入第3行“其中:減半征收”的“累計金額”欄。
3.新法規(guī)施行日前成立,20萬元<全年應稅所得≤30萬元的企業(yè)
(1)將減半征稅稅額+減低稅率稅額之和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同時,減半征稅稅額填入第3行“其中:減半征收”的“累計金額”欄。其中:
減半征稅稅額=累計應稅所得×15%×(新法規(guī)施行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減低稅率稅額=累計應稅所得×5%×(新法規(guī)施行日之前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2)企業(yè)可以利用《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比例查詢表》,根據本企業(yè)“成立時間”在表中所在行次及對應的“優(yōu)惠率”和“其中減半”,簡便計算填報。
將申報屬期的“優(yōu)惠率”對應的比例與累計應稅所得的乘積,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
將申報屬期的“其中減半”對應的比例與累計應稅所得的乘積,填寫第3行“其中:減半征稅”的“累計金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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