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yè)虧損的所得稅怎么處理?
《企業(yè)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所得稅準則”),對虧損企業(y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變更,對當年產(chǎn)生的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結(jié)轉(zhuǎn)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同時沖減當期的所得稅費用。這樣核算處理比較簡單,但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做法讓人不易理解,為什么企業(yè)虧損了,反而確認一項資產(chǎn),同時減少另外一項資產(chǎn)(所得稅費用本身是一項瞬間的資產(chǎn))?下面我們通過核算舉例對虧損企業(yè)的所得稅核算進行分析。
例如:企業(yè)在2007年至2010年間每年應稅收益分別為:-1000、400、200、800,適用稅率始終為25%,假設無其他暫時性差異,按照稅法規(guī)定,該虧損可用于抵減以后5個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預計其于未來5年期間能夠產(chǎn)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虧損。
原賬務處理:
①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無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②2010年
借:所得稅 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00
新準則要求采用資產(chǎn)負債表債務法當期確認,賬務處理 :
①2007年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250
貸:所得稅費用 250
②2008年
借:所得稅費用1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100
③2009年
借:所得稅費用 5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50
④2010年
借:所得稅費用2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1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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