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省政府同意,山東省財政廳會同省司法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做好省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 規(guī)章草案有關財政事項起草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將法律和財稅改革要求細化為具體的地方立法指引,從制度層面規(guī)范了立法工作中涉及財政事項的起草原則、有關表述和材料要求,為增強預算統(tǒng)籌能力,解決財政資金部門化、固定化、碎片化問題掃清了制度障礙。
《指導意見》明確了起草涉及財政事項的條款和內容應當遵循“有明確的上位法依據”“符合地方立法權限”“符合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符合省級預算管理改革有關要求”“符合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規(guī)定”“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六項基本原則。
《指導意見》規(guī)范了起草涉及財政事項條款和內容的有關表述,屬于部門職責的長期性、持續(xù)性事項,涉及財政支持的條款內容可表述為“應當(可以)將某項資金納入預算”;屬于部門職責的短期性、階段性、試點性重要工作,涉及財政支持的條款內容可表述為“編入年度預算或財政中期規(guī)劃予以保障”。
《指導意見》細化了在征求財政部門意見時應當提供的材料要求,強調“相關條款內容涉及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需說明現行財政性資金安排支持情況,測算資金支出規(guī)模和期限,提出資金解決渠道和政府層級間資金分擔意見”。
《指導意見》還反向列舉出6類一般不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內容,包括:設立專項資金或專項轉移支付,制定具體稅收優(yōu)惠政策,將財政支持細化到具體預算項目,對于一般公共預算中某項收入規(guī)定專款專用、以收定支,將某項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國內生產總值等事項掛鉤,減免收費、給予補貼涉及減少財政收入或增加財政支出的內容。
《指導意見》的出臺,對提高山東涉財立法質量和效率、集中財力辦大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