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前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什么時間調整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fā)生了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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